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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 七月起开征20%土地闲置费

2012-06-08 15:47来源:随州房产在线

    国土资源部7日对外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企业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现有规定,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原则上不予追究,但界定比较空泛。长期以来,闲置土地追究处罚时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因政府原因”所占比重过大。2009年度全国闲置的700多宗、面积3000多公顷土地中,“政府原因”所占宗数为企业原因的5倍,面积为企业原因的2倍。
    新办法则明确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包括: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此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也将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新办法还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责任编辑: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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