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银十”之火越烧越旺,各种购房陷阱也层出不穷,为了避免购房者遭遇欺诈,湖北省物价局对房产销售企业特明文规定7项“不准”。
湖北省物价局规定如下:
1、房地产企业不准采用拖延开盘时间或者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
2、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不准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3、不准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
4、不准以高于申报备案的价格开展各种虚假优惠活动;
5、不准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
6、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
7、已售房源应标示销售状态,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必须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不准标示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