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房产网 > 资讯中心 > 土地市场 > 正文

自然人拿地现象剧增 运营存在风险

2013-05-22 11:34来源:随州房产在线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屡有个人购地行为,部分地块因为高溢价率或者总价较高成为被媒体关注的土地市场“神秘人”,但自然人在土地市场上竞争力有限,且开发运营中可能存在风险。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使得土地市场(包括房地产用地市场)的参与主体范围覆盖了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法人。国土资源部2007年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所以,现行的土地市场中存在的自然人购地行为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自然人在土地市场上竞争力有限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数据显示,近年来,以自然人身份在土地一级市场交易并签订出让合同的情况一直存在。与开发企业相比,自然人拿地有两个特征:

一是单宗购地规模偏小,自然人购地类型多为零散的商业、服务业用地以及自主性住宅用地,地块面积小于1 亩的宗地数量在自然人购地总量中约占75% ;

二是购地总量整体比例偏低。以上3 个统计时段数据显示,以自然人身份购地面积占当期房地产市场成交量比例约为2.5% ,成交价款占当期成交价款总额比例约为2%,无论是资金条件还是开发实力,自然人在房地产市场中的竞争力都十分有限。 

自然人拿地开发运营中存在风险 

以个人名义参与房地产用地竞买的原因无外乎以下两类:一类是基于对未来房地产市场盈利空间的看好,部分自然人直接以“新手”身份参与房地产用地竞买和项目开发;另一类是某些开发商为避免正面与竞争对手恶性竞拍,便以个人身份参与土地竞买,名义上是个人行为,实际一般有项目公司辅助支撑运作。 

不同的自然人拿地开发模式,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方面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相关政策措施对自然人的适用性有待观察。当前,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方面都有一定的规范管理措施,如在土地出让前严格实施竞买人资格审查,禁止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闲置土地开发企业参与土地竞买;加强竞买人资金来源监管,禁止竞买人使用银行贷款缴交土地出让价款;住房用地项目开发需要履行开竣工申报制度等等。上述行政限制措施和合同履约要求在政策设计上多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对于自然人的适用性和实施效力目前还鲜有评价,正是基于以上顾虑,部分城市是不鼓励自然人直接参与土地市场竞买的。

二是房地产项目建设的从业资格门槛问题。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备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还应当具备一定注册资本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等等条件。目前,各地从土地出让成交到合同约定项目开工时间一般都在一年以内,自然人取得土地后,还需成立项目开发公司,具备各类设计、施工资格条件后才能进行项目开工建设,其间的不可控因素较多,也容易产生“拿地容易开发难”的现象,造成土地闲置或者开发违约。 

规范自然人拿地的建议:首先,要正视自然人参与房地产用地竞买的现象;其次,要注意自然人拿地后期开发中的各类风险;最后,要积极培育多元化的住房建设和供应主体。

责任编辑:Eleven
随州房产在线电商微信
网友评论(0条评论)

注册|登录看不清?点击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