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公证啦!
有人说,这个被废止的通知是让人又爱又恨!爱的是它对公民继承房产产权的保护,恨的是它规定了非常严苛甚至繁琐的产权过户手续。
让我们来看一下:按照117号文的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办过的人都知道,继承手续繁多!央视曾经进行过专题报道,其中的一个案例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如下证明:父母死亡证明、父母的婚姻证明、父母的档案、其他法定继承人证明……
所以这继承权公证的条例被废止后,很多人在继承房产时会简便不少。那么房产今后如何办理继承呢?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之规定,如果产权登记部门严格按照实施细则,那么今后老百姓继承房产,有两种方法四种路径(具体材料怎么提供、手续怎么办理参见《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一、遗嘱继承或遗赠
自行提供材料(遗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有三种路径:
1、“协商继承”,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公证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