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房产网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央再推楼市重磅新政 调减房地产契税营业税

2016-02-20 09:11来源:随州房产在线综合
2月1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住建部三部门联合发文,调减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和营业税,面临“去库存”压力的楼市再迎政策利好。


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文,将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另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调整前后对比(140或144,各地不同)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新政解读:

财税货币双管齐下或成趋势

相关业内人士分析表示:此次购房减税政策对楼市带来极大利好,一方面,一线城市大户型非普通住宅交易契税降低,购房成本的减少,有利于一线城市改善型购房需求的持续释放;另一方面,主要针对非一线城市的契税和营业税的减免,将有利于降低购房成本,增加购房需求,加快房产流通,加快库存去化,降低库存量较大的三四线城市的楼市风险,促进楼市繁荣,进而提振宏观经济。总之,这一政策有着非常积极正向的影响。

同时,业内人士认为,未来的楼市政策还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一线城市虽不存在去新房库存问题,但也应促进二手房流转,也应进一步减税。

2.除了降低契税和营业税之外,个税也应减免。所以,未来减税还有空间。

3.原则上应该增加持有环节税收,特别是针对空置房产的税收,尽可能减少交易环节税收,加快房产流通,促进楼市繁荣。

业内人士表示,2015年“330新政”之后的一系列楼市利好政策都是货币政策,但从去年四季度开始,货币政策对楼市刺激的边际效应在逐步减弱,市场也在逐步降温,所以2016年初,中央重启财税政策。由此可以预见:财税政策和货币政策双管齐下,将成为未来促进房产流通、加快结构调整、加速库存去化、促进楼市繁荣的主要政策方向。

责任编辑:丽媛
随州房产在线电商微信
网友评论(0条评论)

注册|登录看不清?点击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