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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之间“房产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念子2013-04-22

案件事由:西安市民老王一家有一处祖屋,祖屋原来登记在老彭15岁女儿名下,为遵循祖训“祖屋不能落入外人之手”,老彭想把祖屋过户到刚出生的儿子名下。但打听得知,过户须缴纳高额契税,不得已,老彭决定让女儿现在就立遗嘱,将来把名下祖屋“留给”弟弟。

案件疑问:我们先撇开“15岁女孩立遗嘱”这种荒诞事情,就缴纳高额契税问题而言,至亲骨肉之间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真的要缴纳契税?这是否合理?随州房产在线为您解答!

法律分析:按照《契税暂行条例》,房屋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属于契税征缴范围。在2011年7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国税总局规定发布通告,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若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的名字,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夫妻之间房产转移免征契税,是基于人情世故和家庭伦理,基于同样的角度,其他所有近亲属之间的房产转移也应该免征契税。而近亲属的范围,依据*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直系亲属加兄弟姐妹,都是至亲至近的人。从根本上说,近亲属之间的房产转移是公民家庭内部事务,是老百姓的私事,收税的合理性存在疑问。

案例解答:拿房产继承来作比较,老彭之所以放弃过户而选择让女儿立遗嘱,就是因为我国没有遗产税,按照《继承法》,公民继承住房等遗产不征税。其实,近亲属之间的房产转移,与房产继承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有时间上的差异(被继承人去世之前、之后),既然房产继承不征税,则近亲属之间房产转移也不应征税。要知道,《继承法》的效力明显高于《契税暂行条例》,后者的相关规定不应与前者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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