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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法

2022-12-28 10:03来源: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文件随公积金业〔2022]3号

关于对《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法

(修订试行)》有关条款予以调整的通知

各科室、营业部、办事处: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现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法(修订试行)》(随公积金业〔2021]4号)有关条款予以调整,同时更名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法》。

一、将第五条第四款“(四)原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不良记录”,调整为“(四)原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一)不超过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职工家庭申请首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5万元;二套房(含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超过30万元。”调整为“(一)不超过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

三、将第十四条第一款“( 一)借款人以自有资金结消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完毕抵押登记一个月内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人出具银行结清证明,公积金中心次月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银行账户。”调整为“(一)借款人以自有资金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应及时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原商业性住房贷款抵押解除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银行账户。”

附:《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法》。

2022年12月16日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附件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我市已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具备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且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商转公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商转公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对象为已购买自住住房且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职工。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四)原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

(五)所购房屋能够办理抵押或顺位抵押;

(六)该笔商业性住房贷款没有办理过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转商业银行贴息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及贷款期限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

(一)不超过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超过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取整至千元);

(三)不超过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计算的可贷额度。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5年。

第四章 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第八条 借款人向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咨询,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材料、银行卡;

(二)购房合同;

(三)经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原商业性住房贷款佘额证明;

(四)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贷款材料。

第十条抵押房屋评估。

第十一条 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第十二条 贷款审核、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贷款材料、所购房屋性质、家庭住房情况、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转贷或者不准予转贷的决定。

第十三条 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 贷款放款:

(一)借款人以自有资金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应及时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原商业性住房贷款抵押解除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银行账户。

(二)借款人无自有资金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的。根据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顺位抵押业务合作协议(现房)》,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商业银行所属商贷还款专户﹐由商业银行从商贷还款专户中扣划资金清偿借款人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自行筹资清偿)。此种方式不支持家庭代际互助商转公贷款(即职工的父母、子女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职工本人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根据《随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连续3个月超过85%以上,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6日

责任编辑: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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