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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1日起随县实行房票安置政策

2022-09-01 09:07来源:随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县城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将于2022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止(实行期内核发的房票,在票载有效期内有效)。

所谓“房票”即是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货币化后,为鼓励被征收人购买县城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限价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和二手房、拍卖房、拆迁安置房),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本次“房票”实行范围为,县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县政府主导计划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推行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即自征收人开具房票之日起一年内使用,逾期房票作废,被征收人不得再选择还建房安置。

“房票”实行价格优惠的开发项目有:帝景澜轩、五星国际、外滩学都、新厉山、航天嘉园、昕融城、神龙花园、东苑华府、碧桂园天悦城、印象春天、春天里、外滩壹号。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原定售价的基础上对购房者给予价格优惠(以套为单位)。

具体内容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县城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妥善解决征拆安置遗留问题,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随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票概念及实施范围

(一)房票。房票是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货币化后,为鼓励被征收人购买县城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限价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和二手房、拍卖房、拆迁安置房),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二)票面面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面积即为房票面积,商品房开发企业凭房票面积按每平方1350元领取房款。

(三)实施范围。县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县政府主导计划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推行房票安置。本实施意见出台前选择还建房安置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被征收房屋已拆除,尚未启动安置的,也可享受该政策。房票安置制度实施后,新拆迁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二、房票使用管理

(一)统一管理。房票样式由县房产局统一制定,编号台账管理,一户一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领,申领时需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一份征收补偿协议只发放一张房票。

(二)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法套现。房票在直系血亲、配偶间可赠与使用,但需进行司法公正。

(三)限期使用。房票是被征收人购买县城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资金结算凭证,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即自征收人开具房票之日起一年内使用,逾期房票作废,被征收人不得再选择还建房安置。

(四)灵活选购。一张房票可购买多套商品住房,可在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楼盘购买,也可在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楼盘购买。如被征收人房票面积首次未使用完的,凭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住房备案合同到县房产局开具新的房票,新房票面积为原始房票面积减去购房使用房票面积,以此类推。新房票的有效期仍为开具房票之日起一年内使用。

(五)严禁套现。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优惠政策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原定售价的基础上对购房者给予价格优惠(以套为单位)。实行价格优惠的开发项目有:帝景澜轩、五星国际、外滩学都、新厉山、航天嘉园、昕融城、神龙花园、东苑华府、碧桂园天悦城、印象春天、春天里、外滩壹号。

上述项目的具体优惠幅度(价格优惠幅度不低于2022年上半年所售楼盘均价的10%),项目所属开发企业已做出承诺并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详情请到各项目营销中心咨询或到县房产局咨询,电话:0722-3339511)。

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享受《提升县城首位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随县政发〔2022〕2号)规定的部分政策,即除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之外的所有政策。本实施意见与《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争创“中部百强县”加快打造人才集聚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随县政发〔2022〕10号)文件等其他购房补贴政策相重叠的,不累计叠加,就高不就低。

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所产生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房票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出票征收实施单位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生效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到随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房产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结算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60%;完成房屋初始登记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3个月内拨付。房票款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监督管理

(一)房票安置房销售合同实行网签备案,纳入商品房网上销售监管平台管理。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止(实行期内核发的房票,在票载有效期内有效)。

本实施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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