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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等有关事项的解释说明

2018-06-07 16:22来源: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会精神,现就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等有关事项解释说明如下:

一、关于“最高贷款额度由现行的30万元调整为首套房45万元,二套房30万元”。

根据我市房产局统计公布2018年一季度城区商品住房综合平均交易价格为4928元/平方米,环比增长9.66%,比去年同期增长27.5%,上涨1000元左右。前一阶段,管理中心通过走访调研我市部分楼盘、社区,收集12345市长热线、12329公积金热线等群众反映的情况,普遍认为去年4月20日开始执行的30万元最高额度,已不能满足当前购房贷款需求。据测算若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45万元,可支持职工家庭购买114平方米中小户型住房(个人首付20%)。将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区别对待,更好地体现“优先保障刚性需求、有条件支持改善性需求、遏制投机性需求”的差别化调控政策精神。

二、关于“可贷额度由现行的按照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计算,调整至20倍。”

根据我市公积金管理系统缴存情况统计分析,缴存余额在3万元以下的职工,占60%,这部分职工很多都是缴存额度低的非公企业员工、缴存年限短的刚需群体,这次如果提高了最高贷款额度,同时放大贷款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可显著提高这类群体的可贷额度,更加精准地发挥公积金制度支持刚需消费的作用。

三、关于“缴存职工家庭在城镇购买自住住房,从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二年以内,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取消之前“缴存职工家庭在城镇购买自住住房,从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二年以内或不动产权证签发之日起一年以内,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目的是贷款受理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原来的规定职工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一年内也可申请,在实际操作中遇到,有的职工在七、八年前买的房,因种种原因迟至今天才办理不动产权证,但仍然可以申请贷款。在清收逾期贷款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多笔贷款,借款人改变用途,将资金用于非住房消费,严重影响了贷款资产安全。

四、关于“暂停缴存地或户籍地以外地区购房提取(含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和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此项规定是根据住建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五、关于“取消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业务。取消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根据住建部《2018年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各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照国家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出台的政策规定,开展政策执行合规性自查。对不合规的管理规定,要限期整改。目前我市装修提取和贷款、患重大疾病提取,不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用规定。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建金服函〔2018〕49号)明确指出:“严禁随意扩大住房公积金用途,取消装修提取和装修贷款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政策”。

六、关于“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相关规定,是依据住建部五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作出的。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7日

责任编辑: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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