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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租房分清定金与订金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秋秋2014-04-14

  在签订房屋购买或租赁合同时,合同中的“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却有着很大的差别。由于咱们法律维权意识的欠缺,总是在遇到纠纷的时候才开始着急。那么购房租房定金和订金到底有何区别?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在合同中,只要约定了定金条款,如果一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换句话说,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在商品房销售中,定金罚则同样适用。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还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随州房产在线提醒各位网友,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合同中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做出充分的了解与区分,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另外,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定金的交付多数是自下家交给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转交上家。因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时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这也就极容易引发二手房交易上下家之间的定金纠纷。

  随州房产在线提示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遵循下列四步骤:

  1、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上家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该协议应包括委托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内容。

  2、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

  3、与中介公司签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

  4、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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